農委會為鼓勵計畫執行單位通過評鑑,依據執行機關(構)申請之計畫類型分類說明相關獎勵措施:
一、獎勵措施
(1)補助計畫
A.依據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」規定,通過研發管理制度評鑑之執行機關(構),在往後年度其所屬任計畫主持人提送之補助計畫,評分平均值加計1分。
B.依據農委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作業規定,通過農委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之執行機關(構),該機關(構)次年度申請補助研究計畫可編列行政管理費,編列比例為每一單一或細部計畫按總額扣除設備費金額後之2%計算,惟每一單一或細部計畫之管理費編列以10萬元為限。
(2)委辦計畫
依據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」規定,93年度以後通過研發管理制度評鑑之執行機關(構)執行委辦研究計畫,將於評選項目加列「是否通過本會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」項目,作為計畫評審配分之調整依據,以獎勵通過之機關(構)。
二、研發成果歸屬措施
除敏感科技、補助或委辦研究計畫契約書另有規定,或研發成果已由本會及所屬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及進行運用者外,研發成果自智審會會議決議通過日起歸屬執行單位所有。
.發布日期:2008/09/30